院教代会代表 职责
第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系主任)的工作报告,对院(系)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院系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院(系)内部重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院(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院(系)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素质和能力。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及时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努力贯彻、宣传会议精神。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院(系)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对院(系)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摘自:yl6809永利官网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03年11月17日)】